攝影,是我與自己的私密對談;文字,是我對生命過程的反芻;旅行,是自我探索的必要儀式;創作,是我與世界溝通的橋樑....曾任平面媒體專兼任攝影、採訪、撰文、編輯,現為影像、文字自由工作者....半退休狀態,接下來的人生只留給隱居和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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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1日 星期日
作為接案作者應該知道的一份公文
前陣子接了一個公家的採訪撰寫案,雖然案子很小,我也只負責其中一篇文章,但是工作做完才被告知:所有實際撰稿人的名字不會出現在任何地方。依過去經驗,通常接公家案只會被要求「著作使用權轉讓資方」,不會被要求連「著作人格權」都要放棄,而且也一定會事先約定,所以要接不接自己衡量,不會有任何爭議;而這次,因為事先不知有這樣的「慣例(後來對方說的)」,合約上也沒載明,所以就以一般「著作權法」上的認知,以為「著作人格權」至少受到了「不得讓與」的保障,沒想到資方卻認為「讓與著作權」等於「讓與姓名表示權」,弄得我只好上書去請教「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