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這場著作權官司是因為對方違反我們之間的影片授權約定,我所拍攝的毛片被對方超出使用範圍。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雖然法官已經認定對方侵權,必須支付賠償金,但法官也要求我這原告必須提出「具體的市場價值」,他才能依照我的「實際損害」來判決賠償金額,否則他只好依照著作權法規定的「1~100萬」來判處他所認為的合理金額。
當初我給對方的授權金只有三萬,因而法官認為我的毛片所具有的「市場價值」不高,即使對方侵權時間超過半年,而且還做了第二次利用,依照過去案例來看,判決下來有可能連律師費都支付不起。
攝影,是我與自己的私密對談;文字,是我對生命過程的反芻;旅行,是自我探索的必要儀式;創作,是我與世界溝通的橋樑....曾任平面媒體專兼任攝影、採訪、撰文、編輯,現為影像、文字自由工作者....半退休狀態,接下來的人生只留給隱居和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