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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30日 星期六

在北投女童被害之後


以下為我在臉書前後發表的關於「死刑」和北投女童案件發生後的零零碎碎看法,可能陸續增加,也持續思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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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投曾是我進出三年的地方,文化國小旁的大馬路是當年的必經之路,附近幾家餐館、郵局我都曾經去過,昨天發生「女童被害事件」時,我就在離她不過十幾公里外的地方,或許是這些原因,讓我深深陷入悲傷的情緒中......


「國家不應殺人」,但國家有保護守紀自律善良無辜的人民免於恐懼的責任,有為人民主持公道的責任,有為人民教導是非善惡的責任(雖然國家代理人自身未必是良好示範,但至少我們期待法律可以做到,不是嗎?);「死刑不能減少犯罪」,但死刑可以讓殺人者付出相對的代價,儘管仍然不對等(一個是有準備,一個是死於意外,還可能是被虐死);「台灣有冤死案例」,所以死刑應該是在證據確鑿、無庸置疑的情況下為之,但不該因噎(冤)廢食(死);「自首、未遂、反悔、有精神病者應減刑」,也應考量其犯罪動機,不然就成了所謂的「避死公式」,狡猾者難免以此脫罪減責(真有悔悟就該想要以死謝罪);「殺人之人不懼死,死刑反而催化其殺人動機」,抱持這種想法而殺人的畢竟是少數,何況也有殺人犯說出:「反正殺一兩人也不會判死」,所以為何執意「死刑不能減低殺人案」?廢死派所提出的數據無法說服我的原因在於,何者為因?何者為果?是因為廢死所以降低殺人案件,還是因為殺人案件降低所以廢死?亦或是這兩者本來就無因果關係?

法律從古至今都有上百條,又有哪一條從此制止過哪一項犯罪?法律的目標本來就不在防範犯罪(防範是要從教育和制度去著手,教育和制度沒做好是應該檢討,但不是因此而不執法,不然就廢除所有法律,全部都歸罪給國家社會沒做好不就好了),法律的目的是讓犯法人付出應有之代價,為自己的錯誤行為負責,達到社會公平正義的原則,不然酒駕越罰越高也還是有人酒駕,難道就該主張廢除酒駕罰責?貪官污吏自古就有,難道因為無法制止犯罪就免其罰責?還是也可以歸罪於教育、制度有問題、國家社會沒教好,所以應該從輕量刑?

一種米養百種人,是因為人的自覺性有差異,是先天、是後天,我們不得而知,但人有是非善惡是無法否認的事實,小惡是人之常情,初犯可以酌情處理,大惡逆天之行,已是非人所為,應該讓他去跟老天懺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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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死不是要鼓勵殺戮,而是讓行為者為自己負責!如果連國家都沒有權力代人民執法,那誰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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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不贊成加高校園圍牆(但加高欄杆是可以考慮的,穿透性不同),也不贊成修法改為「唯一死刑」(因為太過絕對了,殺人的原因和情況有太多種了,但贊成「惡意」殺人者應「力」判死刑),我期望的是我們社會應該教導大家「為自己的言行負責」,這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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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護好兒童,讓他們在安全、信任的環境中長大,真的很重要!影響他們的一生,就是影響整個國家社會,誰說自家小孩自家管就夠了?!
前陣子說要將替代役男發配企業工作,還不如編列加入社區與校園的巡邏工作(或是幫助社工人員關懷社區老人與弱勢也很好),這樣事前的鍛鍊就變得很有必要,是男人就接受磨練吧!
與其爭論廢死不廢死,不如好好檢討社會問題的根源,想出如何解決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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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報導讓我想起小時候,兩位警員帶著幾張照片來做「家庭訪問」,問我媽認不認識照片裡的人,我好奇地湊過去看照片,看完之後,警察走了,我卻還在恐懼之中,因為照片裡呈現的是一位被害女者死了好幾天後半腐朽的狀態,我驚坐在沙發椅上不敢動,甚至在發抖,一直覺得那個女屍就在我後面,後來是我媽發現我神情有異,安撫了我,我才漸漸釋懷.....說這故事不是要譴責警員或家長讓小朋友看這種東西,但是要提醒,對宛如一張白紙的小朋友來說,這樣的經驗或記憶可能會影響很久,甚至一輩子,愴後復原的心理輔導很重要,大家不要輕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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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一篇以「社會契約」角度來看待死刑的網友貼文所寫的感言,原文請見:https://www.facebook.com/notes/tien-chuan-hu/%E6%88%91%E5%BE%88%E7%90%86%E6%80%A7%E6%88%91%E6%94%AF%E6%8C%81%E6%AD%BB%E5%88%91/854521497976215?pnref=story
他寫得很專業,我認為可以參考,不過我想補充說明一點:既然很多罪行都可以用「自由權」和「財產權」來交換,那為什麼殺人者必須用「生命權」來交換?所以應該加以補充的是:「惡意」殺人者因為他的罪行以「自由權」與「財產權」來做交換已經不足以「補償」所犯下之罪行以及「其犯罪意念跟動機」,所以只好以生命權來做為交換。例如:同樣是犯下偷竊案,但一個是因為貪念,一個是因為貧窮,所應得到的懲罰不應該是相同的;再例如:同樣是傷害他人身體,但一個是因為惡意,一個是因為不小心,當然所應得到的懲罰也不該相同。所以不是所有殺人者都應判死刑來做為交換,而是應該視其動機與意念來做決定,任何犯行都一樣,這才是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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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文明」?文明就是適時適地適人做出適合的事。
例如某強國人很喜歡隨地大小便,如果在城市,你可以說他不文明,如果在荒郊野外,你還能說他不文明嗎?
再舉例,亞馬遜雨林裡的原始部落所過的生活,在很多人看來是不文明的,但那是以我們生活在城市裡的角度,對他們來說,在雨林裡穿著高跟鞋走路,才真的是不文明!
所以,為什麼廢除死刑在別的國家可以,就說那叫文明?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有其社會狀況的需要,跟全體的共識,以台灣現今社會來說,我不認為已經到了可以廢除死刑的地步,為什麼?因為我們的責任感還沒有教養出,我們的廉恥心還丟在腦背後,否則為什麼一個九趴民意總統還有臉繼續在那個位置?為什麼那麼多官商做出那麼多離譜的事,還死不認錯?司其位卻疏其職,這種人不是很多?在這種社會氛圍下,你只好用嚴懲重罰來規範,既然無法自律,就只好求助他律,再加上開導與教化,這才是真正的文明!
我也期待有一天,台灣社會可以人人自覺,人人自重,人人自律,那時候,我一定贊成廢死,或是存而不用,給那些濫殺無辜者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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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對殺人犯的行為完全以「社會結構」或「社會制度」出問題來解釋實在是嚴重否認了人的「自覺性」!難道說對於一個社會出現無恥總統和無良商人我們也要以社會結構出問題來解釋然後加以原諒或減刑嗎?(因為我們賦予總統太多權力、因為我們的檢驗機構把關有問題、法規制定不明確所以可以摻毒?)
不能否認,社會是有問題、制度是有問題、教育是有問題,所以應該加以檢討、改善,防止下一個錯誤發生,這些都是我們應該做的事,但檢討錯誤跟嚴懲犯罪根本不衝突,懲罰的目的是為自己的犯錯負責,只要他是有行為能力、自由意識的人!但既然是法治國家,無論犯下什麼罪行,都應該經過合法的審判,和合理的處決,這是無庸置疑的。
另外,一人做事一人擔,真的不要連累其他人,以龔案來說,他的哥哥在第一時間出來道歉認錯(雖然我並不認為應該由他出來代為道歉),至少表示了這不是一個問題家庭,除非他跟哥哥不是在同一個家庭長大的小孩,否則為何兩人價值觀會差這麼多?那就是因為人的自覺性!
總之,我不否認因為社會的種種問題會催化犯罪的程度和次數,但是不是因為集體環境問題就可以將個人犯罪行為合理化(在已經不是基本生存需求的情況下,這又是另一個道德層次的問題)或減刑寬貸,而去抹滅了人有自覺性的本能(自覺性何來?這恐怕又是另一個哲學或神學問題)?這應該是死刑(或減刑)爭議的最基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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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不一定是最後,只是我會把這段話放在最後),我想提出一個假設性問題:
如果這泯滅天良的殺人犯(甚至是間接殺人的政治犯或貪商)有一天死於非命(例如在逃亡過程中死了,或者病死了),廢死派會如何作想?
1. 可惜,本來有機會教化他的。
2. 罪有應得,但不該是由國家來殺他。
如果是「1」,我真覺得您是聖人(所以我敬稱「您」),我無話可說;如果是「2」,我只能說你是偽君子、假道學,因為你也覺得他該死,卻覺得我們不該賦予國家殺他的權力,不然人人成了殺人犯,但你明明就希望他死(也許還是不得好死),那你的廢死主張真的很虛偽;如果還有第三選項叫「無感,反正事情就這麼發生了,那就這樣吧!」那我只能說你是盲目主張,人云亦云,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中心思想是什麼,不然就是你有你的政治目的!(最近緬甸羅興亞難民事件,正暴露了翁山蘇姬不是人權鬥士,而是政治人物的本性!)

(人類社會因為不完美,所以才衍生出這麼多問題,無論立場如何、看法如何,希望都只是為了朝向良善的路發展,而不只是為了一個自己過去的錯誤信仰而有所偏執。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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