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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我寄出存證信函給侵犯我著作權的兩位當事人,以及台東生活美學館館長李吉崇先生之後,依然沒有得到館方正面回應,直到我將案件送交法院進行訴訟,過程中,李館長才打電話來跟我道歉,並說如果他早點知道這事就不會讓它發生,我以為他是誠心道歉,在電話中希望他可以當下進行彌補,但之後對於原本可能的和解,李館長依然不聞不問,任由黃福魁等被告在法庭中對我進行人身攻擊,並試圖向法官扭曲事件發生經過;而身為該活動出資與指導單位的文化部也是從此不再聞問,讓一個國家級活動的策展人逕行以權勢罷凌專業,對請來製作紀錄片的導演,毀約背信又侵犯著作權。請問文化部對藝文創作者保障了什麼?或者身為一個活動主管機關又承擔了什麼?
這訴訟案件在今年五月獲得法院宣判,確定被告策展人黃X魁與影片製作者趙X南(又名:趙X岑)二人敗訴,必須支付十萬賠償金給我,剛好就是我的律師委託費;而身為活動委託人的李吉崇則被法官認定無需擔負連帶責任,這跟最近社會上幾起引發大眾喧嘩的「雇主應負連帶責任」或「設計者應負連帶責任」之判決結果顯然大相逕庭!
當年這活動案臨時在年底由文化部提出,那時是代理部長期間,預算500多萬的案子卻沒有經過公開招標,掛名主辦單位的「台東生活美學館」私下委託台東地方人士承辦,早已引起其他台東藝文人士詬病,因為他們通常只找「自己人」。總策展人李X儀過去及現在都是「東海岸大地藝術節/月光海音樂會」的活動承辦人之一,當年她找來另外四人各負責一組活動策展,黃X魁便是其中之一,而對於黃X魁與我之間的「承攬關係」突然片面解約,她竟也毫無聞問,甚至包含原本向我邀片要在該活動中放映紀錄片的另一名策展人吳X倫也因此背信於我,而這三人正好都是今年「東海岸大地藝術節/月光海音樂會」的活動承辦人,他們對活動工作者的態度實在讓人不得不質疑,難道資源掌握者的傲慢是文化/出資單位所可以容忍的嗎?
當年9月,我臨時被前述的趙X岑先生告知有一紀錄片製作案要委託於我,剛好我人正在台東旅行,便與黃X魁先生當面洽談工作內容與酬勞,對於他所提出的六萬元製作一支紀錄片預算讓我感到不可思議,所以我和他談定著作權歸我,我只授權他於「2015花東原創生活節」期間使用;工作前,我曾兩度發訊息要求他簽寫雙方工作契約,他只是答應卻無任何動作,我本著「信任」他的想法就沒再詢問。
到了十月間,我拍攝該組藝術創作者的活動,盡心盡力完成所承諾的工作,也無與任何人有什麼紛爭;期間,吳X倫女士在活動現場向我邀片,我答應給她另一支同一時期拍攝的「導演版長片」,以區分另一支原本就答應給黃X魁的「紀錄短片」,並設定好短片將大量放置趙X岑先生所拍攝的照片,而他不但無異議,還親自轉存照片檔案給我。豈知,當我11月間已經將短片剪輯完成六成時,要求他簽寫一份肖像與作品授權書給我,他卻發送一封短訊告知我:「停止合作、刪除照片」,原因為何,即使我在法庭上呈交我們之間的完整對話截圖,法官也因為看不出原因而對方又提不出說明,讓法官在判決書中寫下:「未具充分理由」,而黃X魁先生與李X儀女士當時竟然也都不願出面解決,還逕行讓趙X岑對我發出「你被解雇了!」的訊息,實在令人啼笑皆非!今天我接他的案子,我們之間叫做「承攬」的合作關係,他們的中途「解約」叫做「毀約背信」,居然還大言不慚說是「解雇」!就算「解雇」也有解雇的法律程序和義務,不是你們想怎樣就怎樣的,難道你們這裡是化外之地嗎?
之後,我為了不讓自己做了一個多月的白工,便要求與黃X魁另訂影片授權契約,我讓他們自行挑選我所拍攝的六段毛片,授權他們自行製作活動需要的紀錄片,並且明訂只能使用一次,而他付費三萬元給我。但在去年6月,我於趙X岑私人網站上卻發現他們製作了兩支不同的影片,並且早已過了約定的展覽期,法官也因此判定他們違約侵權,卻因為我提不出對方有「直接財產上利益」的事證,而我又「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法官便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判處被告10萬元賠償金,儘管對方侵權半年多又超出使用範圍一次。
我也想請問,作為我國文化最高指導單位的文化部,對於這樣的判決有何看法?這判決真正保障了藝文創作者嗎?我也不解,我國著作權法的主管機關為何是經濟部而不是文化部?智慧財產權分兩種,一種是專利權,一種是著作權,前者歸經濟部所管還有道理,為何連保障藝文工作者的著作權也歸經濟部所管?台灣的法治也未免太令人無法理解了!而文化部難道對這種狀況也無權過問嗎?那請問文化部到底是不是站在我們藝文創作者這邊?這些事難道對於提昇台灣的藝術與文化環境毫無相關嗎?
接著,我於今年四月訴訟辯論終結之後,又發現相同的侵權影片也出現在2016年三月的另一個名為「八道喜」的展覽當中,而該展的展覽場地負責人與策展人就是前述的李X儀女士,她同時也是「交通部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管理的「月光小棧」承包經營者,該展的展出地點「女妖藝廊」的幾檔藝術展經費便是申請自該管理單位的補助案,而「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正是前述「東海岸大地藝術節/月光海音樂會」的出資單位,這樣匪淺的關係,不禁讓人要多做聯想,雖然名義上這是個招標案件。
作為一位台灣的藝文創作者我時常感到無力,既不被尊重、也缺少資源可以發揮,個人申請政府藝文補助是難如登天,一堆令人頭痛的企劃文件就讓人怯步;可是政府辦理一個藝文活動卻可以動輒幾百萬、上千萬,然後交給一些不見得有專業水準或專業態度的活動買辦,而他們就憑藉著會寫漂亮的企劃書,或者只是跟地方官員關係良好,就可以輕輕鬆鬆拿到案子,成為資源分配者,為所欲為,讓藝術家們完全不敢得罪。請問,這是社會的良好風氣嗎?我們到底打算如何教育我們的下一代?告訴他們:有權有勢才有話語權,與其個人努力還不如逢迎權勢,是這樣嗎?我真的為台灣這樣的風氣感到深沉的悲哀!當然,我知道這不是文化部可以決定的事,但是不是至少可以在你們的能力範圍之內,不要再助長這樣的歪風了呢?
最後,請文化部從我這個「奇遇」徹底檢討藝文經費的分配,不要平常對藝文工作者的個人補助百般刁難,到了年底卻又多出兩千萬的經費不知該如何花用,然後隨便找了做事這麼不專業、不懂得尊重專業、將合作契約視為無物、任意毀約侵權、只知賣弄權勢的活動承辦人,還把原本視為「文件展」的重要紀錄片交給一位從無影片製作經驗的人去完成,只因為彼此關係良好,我想,「台灣最美的風景」不需要展現在這種事情上面!以及,文化部辦理的活動應該考量是否對文化深耕有助益,不管是對藝術家或是對民眾,不要像煙火秀一樣,用觀光的角度去企劃活動,燒完後什麼也不留下,而是要讓文化活動可以真正滋養這片土地。
(作者:施云)
註2017.07.03:今天收到我的律師訊息,被告希望除了依照判決僅付我10萬賠償之外,還要求我放棄繼續追究的法律權利.........他們今天是敗訴方,居然還認為有資格拿判決結果來跟我談條件?從一開始我跟他們的合作,就感覺到他們一直用一種「施恩於我」的態度,到現在敗訴了都還把那十萬塊「判賠金」當作是給我的「酬勞」嗎?文化部,你們怎麼會找這種對法律全然無知又只知道耍弄權勢的活動買辦在幫你們做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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