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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2日 星期二

遇到一場御用買辦的權勢霸凌【尋找台東「女妖藝廊」目擊證人與證物】

認同權勢壓迫,等於認同接受奴化。
凡事容忍退讓不是善良,一再孤息才是腐敗的溫床。
把自己的懦弱當做壓迫他人的武器,絕對是惡霸的幫凶!
選擇性正義不是正義,只維護自己圈內利益的正義當然更是偽正義!



【上圖】擷取自李某主辦的「八道喜」臉書活動頁,「Patawsi吃喝玩樂考察研究所」即為「2015花東原創生活節」該組網路通訊群組所使用之名稱,而「吃喝玩樂」一名其實來自我張貼於該群組的照片簿名稱,顯見他們十分習慣直接挪用他人使用的詞彙,而此網路通訊群組當時也是在我的建議下所建立,但在我與黃某的影像授權書簽訂後,他便要求我立刻退出群組,彷彿只要我不存在,這件事就從來沒發生過一般,但對於受壓迫者的我而言,一輩子都不可能忘記這樣的屈辱!


筆者過去曾致信文化部與交通部,檢舉台東地方人士違約侵權事件,涉及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管理的台東都蘭「月光小棧」,該空間承包商李女士亦為「2015花東原創生活節」承包商,夥同其下吳女士、黃先生、趙先生等人,在我工作已接近完成時竟毀約背信於我,之後又侵犯我的影片著作、挪用我的創作概念,後者著作侵權罪已在2017年5月宣判確認,另案背信詐欺罪正於2017年12月開庭審理中。

而前述吳女士同時也是今年交通部觀光局舉辦「東海岸大地藝術節暨月光海音樂會」之得標廠商負責人,她與前述李女士、黃先生歷年共同辦理「東海岸大地藝術節暨月光海音樂會」,在當地掌握龐大公共資源,當地藝術工作者多位仰賴他們維生,不是諂媚討好,就是敢怨不敢言,動輒得咎。筆者便曾因為其他事得罪過李女士夫妻,令李夥同前述另三人在「2015花東原創生活節」的紀錄片委託案中毀約背信又侵權於我,至今仍不願認錯道歉,繼續胡扯瞎掰,但公部門卻一再任用這樣的人士處理公家案件,顯然是助長霸凌勢力!

本人在影像與文字工作上的經歷少說也有20年,過去不知簽寫過多少工作合約書、肖像與著作授權書,從來沒有發生過任何爭議,有些時候即使不簽,也沒發生過任何問題,雙方合作秉持誠信為原則,從來沒有想過我會在以為是很單純的台東地區發生了被資方毀約背信,之後還侵犯我著作權的事,拿著公家資源作為營私工具,公私不分,甚至公報私仇,而且對方至今還不認為自己有什麼問題,連在法庭上也可以做假證據、假供詞,完全展現權力者的傲慢,也算是讓我大開眼界!

事件原委:

2015年9月,本人施云在趙某引介下,於台東承接一起文化部「台東生活美學館」主辦的「2015花東原創生活節」紀錄片製作承攬案,與我約定工作內容與酬勞的雇主為該活動承辦人之一黃先生,另有一影展承辦人吳女士,為台東某藝術工作室負責人,而該活動總承辦人為「月光小棧/女妖藝廊」負責人李女士,此三人亦是多年承接「東海岸大地藝術節暨月光海音樂會」的廠商負責人與承辦人。

當年,我與黃某約定拍攝一支15~20分鐘的紀錄短片,內容為五位當地藝術工作者10月份在台東某地的製陶創作活動,11月為後製剪接期,預計於12月初在花蓮文創園區放映,同期間亦會在網路上播放,置於我的個人影音網站上。

最初,黃只願給予3萬酬勞,其餘兩個月的食宿交通費實報實銷,而且這筆費用我還被要求跟參與該組拍照的趙先生(即介紹人)分得。面對如此低劣的酬勞,我曾當場表示不可能接,但在一旁的趙某隨即自行表示:「我從來沒有接過攝影案,我是來學習的,我一毛錢也不要,全部都給你。」我一再確認其意下,見趙如此有誠意,便繼續與黃商定,全部費用6萬,不再憑單報銷,並且我只拍攝6段黃指定的活動或採訪影片,其餘我自行決定是否拍攝,而且所有毛片與成品由我為著作權人,我只授權黃於該展期間使用該完成片,含一段三分鐘預告片;而我與趙也談好彼此互相支援,他缺的照片從我的影片擷取,我缺的影像就用他的照片,兩人為「紀錄組」的合作夥伴關係,這些都在三方合意下確認。

談定上述條件後,我曾兩度要求黃寫下合作契約書,我認為這是職場上的常規,但黃僅表示同意,卻從來沒給過契約書。我因為引介人趙某是舊識,就本著「信任」的天真想法沒再要求黃

10月拍攝期間,同為「2015花東原創生活節」的小影展承辦人吳女士問我是否有花東紀錄片的作品可以播放,也詢問我放映這次所拍15分鐘影片的可能性。我回覆吳,因為該15分鐘片已經授權給黃放映,不好再授權給吳重複播放。當時該創作活動的一位饒姓藝術工作者就在旁邊,在饒的建議下,我與吳便約定在同時間拍攝並製作另一支約60分鐘的長片授權給吳放映,內容同為當次創作活動,只是會蒐集更多素材,並以自己的觀點去紀錄與詮釋,因為給黃的短片有他的特定內容要求,而長片算是更完整的紀錄,我後來以「旅程」的概念來詮釋這次創作活動,也於當年年底完成並公開預告片在網路上。


【上圖】 擷取自作者本人影音網頁,我在2015年11月30日就已發佈在網路上的影片預告片,當時即以「旅程」作為影片概念,後來被挪用/盜用至黃、李的2016年3月的「八道喜」展覽中。



此60分鐘長片的拍攝與製作,不但是在同展覽活動的小影展承辦人吳女士的邀請下所產生,我也在黃某所主持的製陶組員會議中多次提到此新計畫,從未有人表示過反對,也從未有人迴避過鏡頭,包括黃與趙,甚至大家都很配合我的拍攝活動,更有人樂見其成,這些多方的良好合作與互動關係皆可在我所拍攝的1600多段毛片中清楚發現,原本拍攝這支紀錄片是一樁美好的事,誰知到後來竟變調得相當離譜。

製陶創作活動結束後,趙於當年11月初的一次會議後將他的照片檔案轉存給我,而我在此前也多次跟他說過:「我覺得你拍得不錯,我想大量放置你的照片,配上該組製陶者的採訪,讓你的照片多點曝光機會。」對此善意,趙從未表示不同意,而我也曾經在拍攝期間再次詢問趙:「我覺得你也拍得很辛苦,要不要我跟黃某問一下,請他撥個費用給你?」趙依然表示「不用了」,我便跟他說:「不然我如果用到你的照片,我再分幾千塊給你好了。」我以為我對趙已經做到仁至義盡。

11月的影片後製期中,因為該組有一個祭祖儀式邀請組員參加,而趙執意不願加入我們網路通訊群組的情況下,我常要通知他活動時間,該次我按照過去作法,一樣發私訊通知他活動,但並未要求他一定要出席,因為這本來就不是我的職責,而他也說過他拍完了,我只是出於好意與慣例的通知。沒想到趙突然以一種不耐煩的口吻回覆我他無法出席,並一再認為我強迫他出席,莫名之餘,我順便告知他,我有一份「影像著作與肖像授權書」要請大家簽,大部分人都簽過了,問他何時可以簽,也告訴他影片中用了很多他的照片,已經剪輯好大約六成,但此時趙竟對我發出:「刪除照片、停止合作」的訊息。(後來此六成影片我以另一種形式完成

我在工作受到困擾下,便將此狀況於組員通訊群組中跟大家報告,並要求我與趙的共同雇主黃某出來解決,沒想到黃竟不認為他有這責任,只要求趙自行跟我解決,若無法解決便由趙全權負責處理。之後在兩邊協調過程中,我當做只是溝通上的誤會,努力保持善意回應與說理,希望雙方好好解決此事,不要讓原本的一樁美事留下遺憾。其間,趙曾提及:「我考慮是否無償授權給你」,我一度以為他對我的授權書有誤解,便加以解釋這是拍片慣例,而且從沒有人給過「肖像授權費」,而若他要的是「照片授權費」,短片部分我已經說過可以給他幾千塊,至於60分鐘長片,我根本沒用到他的照片,不必授權,這些都已向他說明,但他仍堅持不願簽寫我給他的授權書,還擬了一份只談及我的工作義務和責任,卻對我的工作權利與報酬隻字未提的合作書,以致雙方協調破裂,後來趙便對我發出「你被解雇了」的訊息。

莫名之餘,我也無心再與他們合作,只要求他們應該至少針對我已完成的工作交付約定的一半費用(亦即3萬)給我,對方原本不加以理會還回覆:「妳一毛錢也拿不到」,讓我感覺自己彷彿遇到詐騙集團。我於是向他們提醒有「法律」的存在,他們才透過饒姓組員通知我碰面詳談,最後雙方簽下一份「影像合作授權書」,我當場交付他們所要求的六段毛片由他們自行去剪輯一支他們要的影片,同樣只授權使用在該展覽期間,而黃也付給我3萬塊費用,後來那支短片便是由這個從無製片經驗的趙某所完成。簽約現場,黃還曾當面羞辱我:「我知道你很貴!」顯然此人對影像工作者的行情根本一無所知,卻還非常自以為是,權力的傲慢更是一再展現。

原以為這事就此了結,我也傷心與不解地離開台東回到台北,不料隔年六月,在我心情稍微平復後卻發現他們違約使用這批影片素材;而另外那支60分鐘長片,邀片的吳女士當時竟也回覆我:「因為黃某已經取消與你的合作,所以我也不放你的影片了。」讓我不禁懷疑這些人做事是否從來不在乎自己的誠信,甚至早已串通好要詐欺我的智慧財產與拍片經驗,我便在發現著作被侵權之後決定提起告訴。

第一次我只有提告著作侵權,他們使用我提供的毛片素材所剪輯出的影片,在展覽結束後還持續放在趙某的個人影音網站上放映,而且是剪了兩支,與合約上所約定的「一次使用」與「該展覽期間」有所違背,我在寄出存證信函後因未收到對方回應,便正式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與賠償,被告是黃某與趙某,以及台東生活美學館。歷經多次開庭與偵訊後,於2017年5月判決確定對方侵權,但法官以我沒提出侵權時間為由(但我並未被告知要提出證據,而且其實對方並沒否認他們是在收到我的存證信函後才將影片拿下),只輕判被告10萬賠償,正好就是我的律師訴訟費,我還得倒貼裁判金,這樣的判決難怪台灣著作侵權事件履見不鮮,勞神費時費財又討不回的公道,幾個人會去做?

在宣判前、辯論終結後的2017年4月,我又發現他們將同支影片用在另一個名為「八道喜」的展覽中,文案還使用了我前述長片中的「旅程」概念,此概念在「2015花東原創生活節」展覽時從未出現在黃某的文案中,此時出現當然有「挪用/盜用」之嫌。而這個「八道喜」展覽主辦人就是「2015花東原創生活節」的總承辦人李女士,展覽地點就在她所經營的「月光小棧/女妖藝廊」,此場地隸屬於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風景管理處」,由李某所承包經營,李對於當年黃的毀約背信事件也是不聞不問,推究其原因,可能與我在更早前曾開罪於他們夫妻有關。

時間大約在2014年,李的謝姓丈夫於網路上飆罵當地的一位陳姓年輕人,說他在「月光小棧/女妖藝廊」二樓陽台吃生魚片,破壞了藝廊規矩,我本於大家都是朋友無需動此怒氣的好意,便於網路上仗義執言,希望他們不要為這種小事傷感情,沒想到此後他們夫妻便將我退出網路交友圈,見面時也整個臉拉下來對我,即使我已經跟他們分別道過歉;而他們對那位肇事者陳姓年輕人所祭出的懲罰則是「殺豬謝罪」,此事件在當地有很多人知情,甚至也有人表示不認同謝李夫妻的作法,卻也坦言:「因為彼此還要合作,所以也不好說什麼。」寧願繼續維持表面「和諧」,並往權勢一方靠攏,也懶得去理解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有些人甚至還要撻伐「破壞和諧」的人,這就是當地的文化。

我原本以為事發已久,而且公歸公、私歸私,我只要做好自己的工作,李某應該也不致刁難,直到我於2017年4月發現他們在她所主辦的「八道喜」展覽中再次侵權,同時也發現李曾於網路上咒罵我為「正義魔人」,貼文時間正好就在我提起上述著作權官司初期;而對於我以法律為自己討回公道,也被他們這些毫無法治觀念的人稱為「訟棍」,周圍一群諂媚者只想討好權勢卻不論事實真相與是非之風氣,實在令人咋舌!我也才開始懷疑整起毀約背信事件可能與她有關,於是我決定再次提起告訴,以追討此四人對我所造成的嚴重名譽與精神傷害。

原先我只想提出前述著作侵權案件的二審,加告李與吳,但當時我的律師建議我用一審的判決另外再送案件,我於是又在2017年8月提出刑事訴訟,被告為李、吳、黃、趙等四人,以及文化部台東生活美學館、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風景管理處,因為兩次侵權活動的主管機關與該兩個公家單位有關。而當年「2015花東原創生活節」的500多萬案子也沒經過招標就直接委託李等人去執行,訴訟期間我還曾收到台東其他藝文人士寄給我的「黑函」,內容提及當地幾個人與公部門的良好關係所造成的資源分配不公現象,在此也順便建議他們直接寄去監察院舉發,制止這種公器私用的惡習。

訴訟前我亦曾致信給前述兩個公家單位說明此事,希望他們好好處理,並提醒不該再任用這樣只知權力卻不知法律的廠商做事,但最近兩年的「東海岸大地藝術節暨月光海音樂會」仍是這些人得標,而且費用一年一年暴增,從去年的900多萬,到今年的1900多萬,每年參與活動的絕大多數是他們周遭的那些朋友。正因李、吳、黃等人長期掌握當地資源,無人敢得罪,所以當李、吳等人在網路上咒罵他人時,無人敢前去說句公道話,因為下場就會跟我一樣,反倒是一堆諂媚者忙著逢迎討好,李還曾經稱此為「相濡以沫」,在我看來叫做「欺壓霸凌」,而這竟是多次承接公家活動、使用公共資源的承辦人,難道這兩個公家單位要繼續成為霸凌者的幫凶嗎?


【上圖】擷取自李某社群網頁,展現李、吳等人的言詞霸凌,這只是其中一個例子。


前述的刑事訴訟,2017年12月8日在台東第一次開偵訊庭,李與黃對於「八道喜」展覽中是否放映了趙所剪輯的侵權影片一概回應:「不記得了」,黃自承他是該展策展人,卻對所展內容「不記得」?也無詳細記錄?請問這是及格的策展人嗎?而該展又是台東生活美學館所補助,用的是納稅人的錢!另外,對於黃在與我的前案紀錄片承攬工作中,黃於法庭上的辯稱是「合約書來不及寫」、「解約是大家的決定」,請問一份合約書需要寫多久?一兩個月還寫不出來?而組員會議當天都沒人持其他意見嗎?據我所知,不但現場有兩人表示應該找我來討論,而且早在會議之前,趙就跟組員說:「等一下我有事要宣布」,顯然黃趙二人早就做好決定,如今卻把責任推給「所有組員」,這些人做事是從來敢做卻不敢擔的嗎?

他們在當地也散播對我與對此事的不實謠言,例如前次法庭中,說我因為先對趙出言不遜,所以他們才與我解除合作,幸好我們之間對話有網路通訊為證,法官才不致誤信,但其他沒看到證據的人便信以為真;再例如去年的偵訊庭上,趙竟說我發手機簡訊給他:「要你死得很難看」,這種必須負法律責任的威脅,我一輩子沒對人說過,要他拿出證據來,他則說:「手機剛好死當」,無憑無據就任由他胡說八道,然後還一堆人相信,不信的人便傳私訊來問我此事,正所謂「謠言止於智者」,此時才知誰的腦子是清醒的。

先前趙甚至還刻意誤導被攝者,說我要大家簽的肖像與著作授權書有不軌之意圖。本人在影像與文字工作上的經歷這麼久,不知與人簽寫過多少採訪內容授權書,從未遇到過有類似情形,偶有對合約內容不了解而提問者,也通常會在我解釋之後便欣然簽約,約後也從未發生過任何問題,沒想到在台東地區竟遇到有人認為簽寫合作書、授權書才是有問題的,不簽而毀約背信反而是他們所接受與認可的,這種毫無法理觀念之狀況,讓我感覺自己回到封建社會!

至於當時為何與我解除合約,前次著作侵權官司中,被告在謊言被拆穿後就一直說不明白,讓法官在判決書上寫下「不明原因」;此次偵訊庭上,趙再次編出:「因為她同時做了另一支影片,所以不會放心思在給黃某的短片上,所以跟她解除合約。」不管短片長片,用的都是我的名字,我有什麼理由砸掉自己的招牌?如果連這點信任都沒有,當初他又何必找我來接這案子?讓我不禁懷疑他是否一切早就預謀好,先說要來「學習」,繼之取代我來完成那片子,好賺取那幾萬塊,一切就如他計畫的發生了,不是嗎?也難怪一開始不敢跟我簽工作合約啊!

而當我提出訴訟好為自己討回公道時,他們又在當地散播謠言說:「這人到處提告,用告人來賺錢,是個訟棍。」這種倒果為因的說法,目的不就正是嚇阻大家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好讓那些惡霸可以繼續胡做非為嗎?已逝的齊柏林導演也曾因為影片被侵權而提出訴訟,後來獲得兩百多萬賠償,不知這是否也是他們眼中的「訟棍」、「用打官司來賺錢」?還有,當我舉發女妖藝廊所發生的侵權事件時,李某則又說了:「想要這地方就給你啊!」一再抹黑、扭曲,正是這些人最擅長,無憑無據又無邏輯,竟可以讓他們周圍的人信得毫無懷疑,也實在令人稱奇!而李女士竟然還是「原文會」委員,擺明就是恃寵而驕!

從2015年11月毀約背信事件發生至今,我多次寫信到文化部、交通部反應此事,所得回應多半虛應了事,而這四個當事人對我完全沒有一句道歉,黃、趙二人在前一個官司,只想在侵權賠償金上討價還價,法官判賠他們10萬之後,竟然還想剝奪我繼續上訴的法律權利,其目中無法、恣意妄為之作風,也算是奇才吧!人會犯錯並不可恥,可恥的是死不認錯還一錯再錯,用這個謊來圓前一個謊,卻還破綻百出,把所有人都當弱智般看待,而這些人竟是多次掌握公家資源的人!

在搜尋「八道喜」展的侵權事證時,我在網路上找到兩張現場照片,展場一角明顯看到趙某所剪的影片在一個屏幕後方放映,再依照我曾致信「東部海岸風景管理處」所收到的回函來看,當天現場確實放映了趙某製作的侵權影片,但他們辯稱這是「佈展前工作期間八道喜策展團隊進行投影器材測試時所攝」。請問,沒打算放映的影片需要拿到現場去做測試嗎?又從照片來看,現場已有非展覽人士的參觀,顯然已經是一個公開場合,即使是「測試」亦屬公開放映,當然是侵權!加上趙本人在前一個官司期間,突然拿掉網路上所有相關活動照片來看,顯然是有所心虛!


公告目的:

以上長篇說明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主要有三個目的:
一、告誡那些不明事理便誤信謠言的人別再成為霸權幫凶,尤其公部門不該再任用這樣的人來處理公家資源;
二、提醒即將與他們合作的人要注意他們對於毀約背信毫不在意,即使簽署合約也可能毀約;
三、希望尋找到對此案更有力的人證與事證,也就是曾經去過2016年3月在台東都蘭山上的「月光小棧/女妖藝廊」參觀過「八道喜」展覽的第三公證人可以出面,或是有拍到展覽現場播放該侵權影片畫面的攝影者提供照片(在一面照片牆後方有影片放映的畫面),該侵權影片內容即為2015年10月的製陶活動,相關畫面可搜尋我的紀錄片《在加路蘭的旅程》預告片。煩請正義人士寫電郵給我,讓我們一起來端正社會善良風氣,不要再讓公共資源成為少數人霸凌他人的權勢工具,給下一代留個清新好空氣!(9/11開庭,請握有相關證據者與我聯繫,感謝)


聲明:以上事件敘述如有任何造假,本人願負法律責任!
(本文感謝藝創工會律師指導)

張貼者:施云/Sophie Seeing(紀錄片導演/文字工作者)
聯絡電郵:seeingimage@gmail.com

註:當年著作權官司的判決書為「105年度民著訴字第4X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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