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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6日 星期四

公部門莫成地方霸權的幫凶

近日看到宜蘭藝穗節的主視覺設計疑似被得標廠商侵權,而且承包商跟過去是同一家,依受侵害者的描述,在去年合作期間也有被扣酬勞的情事發生,也同樣沒簽合約,之後還策動員工用匿名假帳號在臉書上霸凌她,這一切不免讓我想到自己的案例。看來公部門在地方上似乎培養了不少御用買辦,而他們正以長期分配地方資源的高姿態對接案的文創工作者行霸凌之事?不知還有多少未浮出的案例?

兩年多前,我在台東接了一個「2015花東原創生活節」的紀錄片製作案,該活動指導單位/出資單位為文化部,那時正逢代理部長時期,主辦單位為其下管轄的台東生活美學館,他們在未經招標下即委託當地地方人士承辦此活動,總策劃人為李女士,與我約定拍攝該組創作活動的是黃先生,與我合作拍照的人是趙先生,另有一名同活動的小影展策展人吳女士,而李、黃、吳三人同時也是「歷年」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舉辦的「東海岸大地藝術節暨月光海音樂會」的承辦人,長期掌握當地多項公共資源;李女士同時也是「東管處」所管轄的「月光小棧」承包商,其內所設置的藝廊每年亦受到台東生活美學館補助,可見其地方關係之密切,而他們對我的第二件著作侵權案即是在這藝廊中發生。推敲我在當地所遭受的被毀約與著作被侵權事件,莫不與這樣的地方文化有關,原因正是地方公共資源被少數人所壟斷、把持,而公部門即是幫凶!




今年六月初起,文化部與民間法律事務所合作,提供藝文人士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協助藝文工作者解決工作上遇到的法律糾紛,包含著作權利,以及工作合約的簽訂等。身為文字與影像工作者的我,對這項服務當然給予肯定;然而,當我正因前述遭遇而有官司在身,事發後半年也曾致信文化部,但文化部作為藝文工作者的「支持者」與此案的「當事人」,卻始終抱持一種消極的態度,讓此案至今依然沒有獲得很好的解決。不知文化部除了提供別處也有的法律諮詢之外,還協助了藝文工作者什麼?尤其當文化部的下屬單位也成為被告之一時,你們又是站在哪個立場?

本人在影像與文字工作上的經歷並非新手,過去不知簽寫過多少工作合約書、肖像與著作授權書,從來沒有發生過任何爭議,有時即使不簽,也沒發生過任何問題,雙方合作秉持誠信為原則,沒想到在台東竟發生了這起被資方毀約背信,之後還侵犯我著作權的事,至今他們不但在法庭上還說不清楚當年為何毀約背信,甚至還在法庭上做假證據、假供詞,謊話一編再編,卻始終圓不了自己的謊,也還不認為自己有什麼問題,不僅讓我看到權力者的傲慢、無知與荒謬,也看到公部門在這事件上的消極態度。事情發生後,文化部與交通部只要我自己去找廠商責問,或交給地方公單位跟我解決,然後就不聞不問了,難道作為主管機關的你們毫無責任嗎?你們放任地方單位任用這種對法律全然無知,而且對專業工作者態度傲慢的廠商,養成這些地方霸權勢力,你們檢討過原因嗎?

過去我曾多次寫信到公部門,對於一些公共議題有些建言,例如攝影博物館的設立、淡水河口與夕照的文資保存、淡海二期的農業景觀區保存等等,大概文化部官員已經收我的信收到很不耐煩,竟疑似聯合前述李小姐一起來嘲弄或抵制我,才讓她在網路上寫下「文化部無人不知的奇人」等文字,並在網路上散播對我不實之謠言,如此官僚與傲慢之作風,難道不是更加證明這些地方霸權是公部門所支持與養成?在這裡我不想花太多篇幅說明案情,更詳細的內容可以參見本人部落格另一篇文章:「遇到一場御用買辦的權勢霸凌(刑事訴訟仍在進行中,請握有相關證據者與我聯繫,感謝)」,撰此文是想提醒幾件事,請文化部及其他公部門參酌並檢討:

一、不要為了年底消化預算而隨意找人承辦活動,當年「花東原創生活節」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所產生,文化部不願承認,但所有參與者都知道,還有另一個兩百多萬的紀錄片拍攝案也是,一兩個月的時間便要完成10位當地藝術工作者的短片,這種類似公關宣傳的影片,難道比得上長期追蹤耕耘的紀錄片來得有意義嗎?而花東地區的藝文贊助經費,除了文化部、當地政府,還有交通部觀光局的活動,像前述每年舉辦的「東海岸大地藝術節暨月光海音樂會」,從最初的900多萬,到今年暴增到1900多萬,全是藝文活動,這些活動雖然嘉惠不少當地藝文工作者,但這種有如放煙火的活動是否有助於當地文化紮根?觀光局辦活動可以用「觀光」角度,但文化部不應該如此!而且資源是否重覆與分配不均,相對壓縮了其他地區的活動經費,這也是應該要仔細去調查評估的。

二、公家活動的承包廠商應該具備足夠的法律素養,對專業工作與創作價值與性質要有基本認知,對專業工作者也要有基本尊重,與合作對象應該要有建立工作合約書的基本觀念,雙方權力義務責任寫清楚,不是今天談好規則、明天就各自詮釋,甚至毀了自己的口頭約定,就連合約書內容也看不懂,自己胡亂解釋,任意毀約背信還大言不慚,之後還侵犯著作、挪用創作概念,毫無專業策展水平卻自稱策展人,至今在法庭中依然態度傲慢,毫不知悔改,簡直是目中無法又無理取鬧!公部門也應注意承包商給予專業工作者的費用是否合理,以我在此案的例子來說,那位黃先生一開始要給我的紀錄片製作案竟然只有3萬元,而且我還得分給那位拍照的趙先生,我在那裡的拍攝時間與後製時間前後可是長達兩個月啊!對方毀約之後竟還當面嘲諷我「很貴」,公部門找來這樣無禮又無知的承包商,難道你們沒有一點責任嗎?以及後來那支紀錄片竟是交由那位從無影片製作經驗的趙先生完成,請問文化部的案子是這麼隨便的嗎?

三、文化部若真想培育與協助藝文工作者,應該從藝文工作者的角度來思考經費補助方式,很多藝文工作者是單打獨鬥在創作,沒有一個團隊在幫忙寫企劃案、核銷經費,但是要拿到補助案就要跟人比企劃書,寫得越精采、越琳琅滿目,越受評審青睞,也越有機會拿到經費,讓很多申請補助者還沒拿到錢就要先花錢請人寫企劃書,請問這是作文比賽找槍手的概念嗎?以及之後的銷帳,這沒有另外請會計能做得出來嗎?也正因為這些官僚作風,讓許多藝文創作者畏於自行申請補助,只好仰賴地方買辦來取得創作經費與生活所需,而承包商通常只找與自己關係良好的人來接案,出了事有誰敢講真話?我在訴訟期間,就曾接到台東其他藝文人士的「黑函」,指明當地幾個御用買辦長期壟斷公共資源所造成的資源分配不公現象,雖然每年活動看起來像是有經過招標,甚至像是得標廠商不同,但其實背後操作者都是同一批人,造成如前述的地方霸權與勢力,因果循環,罪魁禍首即是公部門!

四、著作權法應該由文化部作為主管機關,而不是現在的經濟部,經濟部掌管「專利權法」用的是「經濟」的角度,但對於保障創作權益的「著作權法」來說並不適合。經濟部用「經濟」的角度在看待著作權,受侵害者必須提出「市價實際損失」來要求賠償,請問藝文創作的「市價」如何計算?如果今天我的創作沒有打算賣錢,難道就表示該創作一文不值嗎?以我的例子來說,我向前述幾人第一次提起著作侵權訴訟後,去年中旬法院宣判我勝訴,但對方侵權我的影片長達半年,又多剪了一支影片,法官卻只判10萬賠償金,相當於我的律師費,我還得倒貼裁判金,請問這樣的判決結果是在替受害者討回公道嗎?這樣的思維與判決,無怪乎台灣的著作侵權事件履見不鮮,即使遭受侵害也大多自認倒楣,因為打一場官司所消耗的金錢、時間、精神所換來的賠償根本無法彌補損失,反而是二次傷害!

五、創作案的使用權不該由公家單位所壟斷,造成創作者此後無法再使用自己作品的窘境,過去我所合作過的公家案件中,便有如此現象,例如一本書花了幾個月完成,公家機關印了幾千本送掉或賣掉之後便不再版,而作者自己也從此不能再使用書中的文字和圖片,造成無人再從中獲益,殊為可惜!最好的作法是雙方都擁有使用權,資方擁有完成品的使用權,而創作方也擁有原始素材的使用權,讓工作案中的作品與素材得以有更多機會延續下去。

六、裁撤不適任政府官員,嚴禁地方派系壟斷資源的惡習,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是「人情」,但是不需要發揮在公共資源的分配上!公共資源是全民財產,應該要有合理與均勻的分配與使用,不是誰有辦法誰就拿得多,台灣許多地方的人情文化操弄了這些屬於全民的財產,被分到資源的人還要對分配者抱持「感激涕零」的態度,否則就可能被整,或是下次休想再拿到資源,這種奴性養成社會正是阻礙前進的絆腳石,以及腐化的源頭,其中原因之一正是公資源長期分配不均並為少數人壟斷的惡果!



【本文2018/07/27刊登在Yahoo論壇https://goo.gl/Fo3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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