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日 星期四
難道作者只是文字生產工具?
這事我實在是已經忍很久了,為了粉飾太平,也為了生計,一再容忍,結果卻證明了「勞方越軟弱,資方就越超過!」
接案子這麼多年了,民間的、公家的、大的、小的,不敢說很多,卻也有好幾樁,我常常以不同的筆名出現,別人不知道那是我沒關係,我自己知道就行了,因為對於「名利」這種事一直看得很淡,但是對於「尊嚴」這事我是一直很在乎的,而「尊重」其實就反應在態度、約定、酬勞、程序、呈現上!
有一種廠商是這樣的,表面上對你客客氣氣,常以「施小姐」來稱呼我,雖然一開始就跟他們反應過,我比較喜歡直接叫我名字的合作方式,但是他們繼續以他們的行事作風來跟我合作。而在整個過程之中,這個「施小姐」就宛如一部作品生產機器,他們臨時想要什麼,就一個指令下來,就像按了一個扭,而我這部「機器」就要迅速生產出來,對於我的要求他們不是「不到最後關頭不予以回應」,不然就是「讓它自動消失在空氣中」。到了最後,書稿如期交出(一個月要寫一本百多頁的書),卻又臨時說上面要審稿,而一審就是一個月(但他們明明說稿子很趕),然後又在我已經去旅行一個月回來之後,還是不見書出來,去信詢問只回說正要送印刷廠,然後就沒了下文。
一個多月後,我在網路上查到此書已出版(北縣府的「海洋音樂夢」),去信詢問稿費和贈書,卻沒有進一步消息,直到我打電話去問,那位姓李的大老闆竟冷冷地說:「現在就要去匯款了,你的帳號多少?」聽得我差點沒一拳揮過去!至今,我還沒拿到那些依約要給我的5本書。今年年初,廠商曾經為了需要我的報稅資料而打電話給我,但當時他們已經把首刷的上千本書都賣完或送光了,沒留一本給我,說等二刷再給,要我先給他報稅資料,我還能再相信他嗎?而且好笑的是,他們從來就沒給過我「勞務報酬單」之類的領據,卻一再跟我要身份證影本,就如整個合作過程,他們只想到我該給的,卻從不問他們所該付出的!
公家雇主除了要作者「趕稿死人不償命」之外,還有一種常見的情況就是「帶頭違反著作權法」。明明我們中華民國(如果他還存在的話)的「著作權法(如果他還存在的話)」有明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第十條)」我想這是為了保障作者在著作好作品的同時還擁有「著作尊嚴」。但是我們的政府為了其行政方便,往往在與作者合作之初,就要求作者先簽下一條「著作權完全轉讓」之類的條文,這就表示,一位作者在這個案子中辛苦所做的作品(例如:文字、攝影等),從此就完全屬於資方,作者永遠沒有再使用的權利。在這種「廉讓」著作權的情況下,作者為了保障自己,就不可能提供好的作品(但是也不可能太差,免得砸了自己的招牌),再加上前述的趕稿因素,這也就是為什麼政府出版品通常不會有太好的品質,那花錢做出版為啥?政績宣傳?用人民的血汗錢為自己做公關?還是消化預算?
公家單位要求作者割讓「著作使用權」就算了,反正我們自己通常都會有其他版本,尤其數位相機已成為攝影主流的今天,而文字經過改寫又是一篇嶄新文章(但是又不能改得太明顯,因為連「改作權」都是著作人的權利之一。)(註: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的主要內容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共九種權利。)但是如果連「姓名標示權」都要放棄,那真的是太超過了!在「著作權法」中,公務員著作公家出版物是沒有「著作人格權」的,但我們這些臨時受雇者平時又沒有受到公務員應有的保障,怎麼這時不過接你一個案子,卻要求我們連「人格」都割捨了?而這事的主導者居然還是主管我們「著作權法」的經濟部(我到現在才發現,「著作權法」的主管機關居然是「經濟部」)!「著作權法」由經濟部來主管真是怪事一樁,難道著作權只有在不危害經濟的條件之下才能受到保障嗎?那就難怪我們「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像是被閹割了一樣,難以發揮它實質的作用了(行筆至此,又再一次為我們國家感到悲哀)。
公家機關都如此了,民間出版商當然就更有恃無恐了。雖然我還沒遇到過要求作者放棄著作權的出版商,卻是見了不少「不平等合約」,例如:要求永久出版權直到他們自動放棄的、要求先將書稿留下等觀望半年再決定是否出版的、要求版稅實售實付而且半年結算一次的(而且還不是即期票)、支票在期刊出版隔月才開出而且是3個月後才支付的、或是書籍作者只能拿到1本書(後來經要求多拿4本)但地方社團卻可以一口氣拿到10本的(這是公家單位).....。我常覺得,台灣的專業創作者好像是只需要陽光和空氣就可以活下去的「非常人」,君不見國內越來越多的「藝術家駐村」,大多是沒有任何經費補助,卻還要求使用者負擔水電費的情形嗎?他們或許認為是以創作場地交換創作成果,但是駐村的幾個月當中,藝術家完全沒有任何經濟來源作為支撐,又有多少人可以負擔得起?
其實只要稿費到最後有拿到,拖了三、四個月(甚至還有拖超過半年的)我都還可以忍受,但是如果以「景氣不佳」為由來縮減原本就不高的稿費(3000元寫5000字),而且又在依約撰寫完了之後,才又要求文字作者尚須「配圖」(這好像應該是編輯的工作吧?),然後又在幾個月後告知:因為試版之後,市場反應應該多加個什麼什麼,而這必須由作者「無償」來修正,那就真的是讓我忍無可忍了!不景氣要「共體時艱」,那現在景氣好轉,你要不要讓我吃紅?真是越沒景氣越能讓人瞧見骨氣!
同一家出版商,其實我們已經合作很久了,上稿的次數雖然不是很多,但一向「相敬如賓」,大家合作得還算和睦。每次我交出去的稿子,基於版面和風格需求,他們都會做一些修改,幾次之後,我也都很信任他們,沒有再要求看過修改稿。但或許就是太過信任了,他們的年輕編輯越改越放任,從一篇原本9000字的稿子改成5000字,如果只是擷取他們要的部分,再做一下潤飾,改得好我就沒話說,但是雜誌出刊之後,我發現她還自己做了詮釋,而且詮釋錯誤,隨便一看就找到8處不合宜之處,看得我臉都發青了。難怪有一些資深作家,嚴禁編輯改他任何一個字,真是讓我心有戚戚焉!
錯改的事情發生之後,曾要求出版商在下一期刊個「更正啟事」,以免誤導讀者,但是出版商對於啟事內容多有為難。我念在舊情,也給了他們很多時間來思考該如何彌補或潤飾啟事內容,但是從今年3月號的期刊登出到現在,年底了,已經歷經春夏秋冬四個季節了,我還是得不到關於此事的正面回應。是否就讓它不了了之,然後讓讀者誤以為就如文章所說的那樣?還是讓結尾那種「讓我許下願望,期待下次再來......」的小學生作文似的寫法繼續讓人誤以為是我的原文內容?為此,我幾度陷入天人交戰之中,始終期望能有個圓滿的解決,但或許我該絕望了!也對台灣整個出版生態感到失望,或許這篇文章貼出之後,我就該準備轉行了吧?!
【更正啟事】
「探索人文地理雜誌」2009年3月號「虎跳峽」一文,依作者原文在此做以下更正:
1. 題目依行程順序應作為「越玉龍雪山,跨金沙江,進虎跳峽」。
2. 第一單元最後一段:「玉龍雪山在遠古時代......古冰川和冰蝕湖,後來因......」為解釋「壩子」的由來,非作者在村中親見冰川或冰蝕湖。
3. 第125頁圖說:「一位小女孩依偎著父親」應作為「因公車座位擁擠,一位小女孩便坐在同村的大哥哥懷裡」。
4. 第二單元126頁:「掮夫大哥」為旅社老闆暗中找來,與作者無意間在半路遇上。
5. 第四單元128頁:當地人所稱的「天梯」非指攀岩時遇到的「鐵梯」,是遠方岩壁間的另一條狹小通道。
6. 第七單元130頁最後一段:「金沙江從巨石兩側越過斷崖......衝向崖底」為編輯誤解,因為江水一直在縱谷中流竄,不會突然越過斷崖。
7. 最後一段:「讓我許下......願望」原文無此段文字。
以上更正,若造成讀者困擾,深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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